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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0〕4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迅速发展,目前全省已有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345家,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全省工程质量检 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设区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信息化水平不高等一系列突出 问题。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一)细化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进一步明确细化以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条件:
      1、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内容。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贯 彻实施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06〕155号)规定的某一专业类别检测资质的全部内容,不再审批某一专业类别中的单项资质。
      2、注册资本金。申请单一检测资质的,按照部颁规定执行。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按照各专业类别要求的注册资金累计计算,超过三项的,按照其中三项累计最低数值考核。
      3、场地要求。申请单一资质的,按照附表一要求执行。申请多项资质的,办公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均10㎡计算,试验场地按照资质申报 要求的专业类别累计计算。在申报资质时,需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原件或经过公证、期限在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以备查验。
      4、检测设备仪器。按照附表二的要求执行并按规定检定,在申报资质时,需提交设备采购发票原件以备查验。
      5、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单一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资质申报要求执行。申报多项资质的,通过培训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满足检测工作要求,且每类资质不少于6人,总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必须包括资质中要求的特定专业技术人员。
      6、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机构必须建立以技术负责人负总责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以机构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编制具有本机构明显标 识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到人手一册。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应当提交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实行现场核查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1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测机构资质现场核查通知 单,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核查报告单,核查的主要内容是,资质申请中人员、设备、场地的真 实情况。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现场核查的主管负责人、主管机构和现场核查人员,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按时限要求完成核查任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也可自愿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提前向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现场核查要求。
      (三)加强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全省每年组织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分为全面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的标准条件,以及资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检测机构在资质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后应当暂停检测业务,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重新核定其资质,凡未重新核定承接新的检测任务的,按超越资质 或未取得相应资质处理。实质性变化是指检测机构的实际状况与原申请资质内容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具有培训合格证的专业 技术人员减少、检测场地变更、检测设备仪器更换等资质管理规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
 
       二、强化检测工作质量管理
      (一)实行统一的检测人员培训制度。检测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其中,检测机构负责人必须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培训教材由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制,检测人员培训单位必须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师资培训的合格单位,师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培训单位在培训前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 交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培训考核试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刷密封并组织现场监考,考核结束后,试卷由监考人带回,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判,培 训考核合格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培训单位,由培训单位颁发统一制式、统一编号的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检测人员上岗和检测单位申请资质的依据。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对培训单位的师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每年组织一次培训质量评估。
      (二)建立工作质量检查制度。将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纳入年度工程质量巡查。巡查的重点是,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巡 查的内容主要是,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运转及执行情况,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检测工作现场的工作质量等。每年有计划按比例分专业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资质标准条件、工作质量以及现场监督下的对比试验。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可量化考核的检测机构工作质量考核标 准,结合监督检查或质量巡查,每年对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工作质量考核。
      (三)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将检测过程、检测数据采集录入、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全过程纳入全省统一的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和远程适时监控系 统。检测机构按照要求配备的相应信息化和远程监控设备,将作为资质许可设备条件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查。2010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统一制定全省检测技 术参数标准,设区市应当建立检测数据计算机监管系统,涉及结构安全的力值检测数据实现自动采集,2011年,各市县实现上述目标,并实现全省联网监管。
      (四)推进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各市应当根据当地工程建设的规模,做出见证取样送检布局规划,明确标准,公开确定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使 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按照30%的比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单位不再承接其他检测任 务。各市必须对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实行严格的过程控制和质量目标管理。
      (五)严格对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处理。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 门,其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未及时报告的,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检测机构报告的、存在结构安 全隐患的工程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加强市场行为管理
      (一)加强检测委托过程管理。建设单位或检测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不得以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为手段压 低检测费用。检测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承担检测业务及合同检测费基本情况,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检测合同执行情况及检测费用收取情况,将作为巡查和突击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查处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随意压低检测费用、扰乱市场,使用不合格检测人员,以及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必须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记入其诚信档案。
     (三)构建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将检测机构资质、工作质量、合同签订及执行、巡查及突击检查等情况,综合记入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并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向 社会公布。根据诚信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综合评价诚信度低,发生重大工作质量事故等问题的检测机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大质量巡查和突击检查 的频率,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四、加强指导与服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确保工程质量为目标,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指导与服务。引导支持检测机构合并、联合、重组,重点支持一批检测机构做大做强。检测机构 应当重视自身发展,逐步向检测、工程技术研究、服务的综合方向发展。各县(市)应当重视当地检测机构,主要是见证取样检测机构的发展,为当地工程建设提供 及时准确可靠的技术数据。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当地检测机构的指导与管理。新设立检测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申请资质,已有检测机构应当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复核其资质条件。
 
 
附件:1、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条件
         2、检测机构应配备的仪器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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